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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二)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2-08-16 00:00:00 阅读次数:0

                                                                                       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能否支持?

案情回放
张某与李某于2006年结婚,。2008年5月他们签订《夫妻协议书》,其中一条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009年11月4日,张某将李某打致轻伤。李某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2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20万元给李某。
法条链接
一、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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