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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三)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2-11-02 15:34:00 阅读次数:0

商品说明书所述功能与事实不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陈某在某商场购买了康星电器公司生产的电压力煲。同年6月7日,陈某在使用电压力煲煮粥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陈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康星公司答辩称系争电压力煲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同意赔偿。
诉讼中,原告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该意见认为所检项目合格,即电压力煲本身是合格的。但同时认为电压力煲锅盖与锅体扣合不到位时烧煮食物,锅内能上气,产生压力,锅盖能打开,锅内液体会喷出。而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当锅盖与锅体扣合不到位时,锅内不能上气压。商品说明书所述功能与事实不符。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所购由被告生产的电压力煲存在缺陷,被告康星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及评析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康星公司在为该电压力煲撰写的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当锅盖与锅体扣合不到位时,锅内不能上气压。而有关鉴定意见则恰恰相反,说明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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