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四)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2-12-13 09:01:30 阅读次数:0 次
宴席劝酒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回放2011年5月,陈某宴请客户李某。李某说酒量有限,不能多喝,但陈某执意劝李某“喝酒一定要尽兴”。李某觉得盛情难却,只好喝下过量的酒。席间,其突然晕倒在地,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4000元。李某出院后,即找到陈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陈某则认为自己是出于友好才劝酒,不愿赔偿。李某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虽出于盛情请客,但劝李某过量喝酒,对造成李某身体损害负有责任。李某自知自己的酒量,但没有把握分寸,造成自己醉酒,也存在过失。
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李某60%的医疗费。
法条链接及评析
一、本案的焦点是李某因酒精中毒受伤,该伤害后果应由谁担责,陈李二人是否有过错。
二、《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联系方式: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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