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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五)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3-03-06 09:14:18 阅读次数:0

 

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情回放
瑟洋公司为从事烘干机的知名企业。2011年3月该公司组织人员精心设计了《烘干机说明书》,该说明书主要为八张卡通插图及附文。霍铭公司对该八幅插图及附文仅略作修改,即用于向客户宣传、介绍本企业产品。
2011年9月,瑟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霍铭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产品说明书;2、赔偿瑟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霍铭公司辩称,产品说明书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瑟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金额。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瑟洋公司的《烘干机说明书》在版式、文字、插图及内容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院判决:霍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瑟洋公司5万元。
法条链接及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到产品说明书,这里所说的独创性并非指被说明的产品具有独创性,而是指说明书本身的表现方法具有独创性。
二、《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里体现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存在不同,即为了保护权利人,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酌情决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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