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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六)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3-05-03 14:27:00 阅读次数:0

     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抵押权在前,租赁在后,则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案情回放
张某于2010年2月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用一间店铺做抵押。后来,张某还不出来,李某将张某告到法院。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法院拍卖了这间店铺,潘某以最高价买得后,要求店铺的承租户搬迁。承租户赵某就提出异议,提交了租赁合同,认为买卖不破租赁,自己可以不搬迁。但他的租赁合同签订的日期在抵押登记日之后。
潘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抵押权在先,租赁行为在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赵某立即搬迁。
法条链接及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0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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