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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禁止注册”(一)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6-10 09:54:14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一: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申请商标若违法了“禁用”和“禁注”等规定,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一、违反“禁用”规定
   违反“禁用”规定主要是指使用了下列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1)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违反“禁注”规定
   违反“禁注”规定主要是指,将下列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主张商标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主张通用名称指向的具体商品。可以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字典;
   ②工具书;
   ③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④相关行业组织的证明;
   ⑤市场调查报告;
   ⑥市场上的宣传使用证据;
   ⑦其他主体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证据。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1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判断”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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