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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禁止注册”(二)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6-11 09:29:18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一: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申请商标若违法了“禁用”和“禁注”等规定,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三、 违反“三维标志禁注”规定
   违反“三维标志禁注”条款是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规定
   根据2019年新《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条规定包含两个条件:
   1、不以使用为目的;
   2、恶意申请。其中,对于“恶意申请”,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作出规定,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着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着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前述商标申请人主张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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