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工电气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电工电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electrical applianc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BEA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电工电气产品的制造、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用户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产品)共性,按照市场化运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实行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按照科学发展观推动宁波市电工电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海曙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业务指导单位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范围:宁波地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电工电气产品的制造、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用户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产品)共性,按照市场化运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实行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按照科学发展观推动宁波市电工电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海曙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业务指导单位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范围:宁波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进行电工电气行业的自律规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产品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参与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展览会、研讨会。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产品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参与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展览会、研讨会。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电工电气产品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等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相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关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电工电气产品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等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相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关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第二届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