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宁波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推荐上报工作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8-03-01 10:17:56 阅读次数:0 次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相关小微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5〕208号)及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精神,为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现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地已经建档培育的重点小微企业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扶持培育对象的各类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满3年以上,信用良好,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工商税务、司法惩戒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
2.企业发展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营业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或服务业的可以放宽至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来企业各方面指标增长较快:(1)营业额(销售额)年均增长25%以上; (2)利润、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3)用于技术改造、内部管理等投入逐年增加,企业净资产年均增长10%以上。
3.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优势,并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1)在细分行业中占有先导地位,主导产品或服务项目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2)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或著作权),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属市级以上科技型、创新型、高新技术等小微企业;(3)为自主知名品牌企业,注重商标品牌建设,有一定市场知晓度,获得相关公众认可,拥有省、市著名商标或省、市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称号;(4)能够提供其他符合行业领先地位证明文件。
二、申报资料及上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如实填写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申报表(详见附件,可到市市场监管局外网下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安监、质监、环保、税务、经信、科技、商务等)意见后,一式两份于2018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认定程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对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根据企业的区域分布、行业分类、成长指数、信用状况等指标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为“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的企业名单,会同2016年度拟认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企业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外网公示7个工作日,并对公告无异议的拟认定企业,发文通告。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精心组织,认真把关,并对申报企业及审核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对被评定为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获评企业一定的奖励补助。
联系人:金晓霞,联系电话(传真):89189804。电子邮箱:jxx@nbaic.gov.cn。
附件:宁波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申报表
附件:
宁波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申报表(2017)年度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5〕208号)及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精神,为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现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地已经建档培育的重点小微企业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扶持培育对象的各类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满3年以上,信用良好,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工商税务、司法惩戒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
2.企业发展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营业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或服务业的可以放宽至500万元以上。近三年来企业各方面指标增长较快:(1)营业额(销售额)年均增长25%以上; (2)利润、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3)用于技术改造、内部管理等投入逐年增加,企业净资产年均增长10%以上。
3.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优势,并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1)在细分行业中占有先导地位,主导产品或服务项目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2)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或著作权),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属市级以上科技型、创新型、高新技术等小微企业;(3)为自主知名品牌企业,注重商标品牌建设,有一定市场知晓度,获得相关公众认可,拥有省、市著名商标或省、市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称号;(4)能够提供其他符合行业领先地位证明文件。
二、申报资料及上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如实填写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申报表(详见附件,可到市市场监管局外网下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安监、质监、环保、税务、经信、科技、商务等)意见后,一式两份于2018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认定程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对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根据企业的区域分布、行业分类、成长指数、信用状况等指标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为“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的企业名单,会同2016年度拟认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企业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外网公示7个工作日,并对公告无异议的拟认定企业,发文通告。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精心组织,认真把关,并对申报企业及审核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对被评定为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获评企业一定的奖励补助。
联系人:金晓霞,联系电话(传真):89189804。电子邮箱:jxx@nbaic.gov.cn。
附件:宁波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申报表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2018年2月7日
2018年2月7日
附件:
宁波市小微企业“行业转型升级成长之星”申报表(2017)年度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主营业务 | 地址 | ||||||
主要经济指标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数量 | 同比 | 数量 | 同比 | 数量 | 同比 | ||
净资产总额 | |||||||
年销售(营业)额 | |||||||
利润 | |||||||
税收 | |||||||
主要情况(800字以内,可另附纸) | |
||||||
申报单位意见 | 本单位承诺申报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处 年 月 日 |
||||||
当地相关部门意见(安监、质监、环保、税务、经信、科技、商务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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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市场监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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