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预警信息中心 > 内容

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第64辑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3-08-14 14:32:08 阅读次数:0

主办:宁波检验检疫局WTO办公室

 

协办: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欧盟正式发布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ErP指令实施条例

2013年6月27日,欧盟正式发布了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的ErP指令实施条例(EU)No 617/2013,该实施措施是ErP框架指令(2009/125/EC)下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产品的具体生态设计要求,规定了其最低能源效率和信息的要求。该实施措施于2013年7月17日起正式生效,届时不符合该要求的产品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交流电网取电,包括通过外部或内部电源供电方式的以下计算机和计算机服务器产品:台式计算机、一体式台式机、笔记本计算机(包括平板电脑、移动式瘦客户机)、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不适用于刀片系统及其配件、多节点服务器、超过四个处理器接口的计算机服务器、游戏机控制器、扩展坞等。实施条例还对各种计算机及计算机服务器产品进行了定义,其中明确将能源之星计算机规范V5.2中未考虑的只带触摸屏的平板电脑纳入到笔记本计算机的范畴中。
1. 年度典型耗电量
●台式机和一体式台式机
实施条例草案根据物理内核的个数、内存大小和GPU的位数将台式机和一体式台式机分为A、B、C、D四类,并以其年度典型耗电量(TEC)来衡量其耗能情况:
自2014年7月1日起,台式机和一体式台式机的年度TEC不超过A类:133.0kWh;B类:158.0kWh;C类:188.0kWh;D类:211.0kWh。并且根据其是否有额外的内存、额外硬盘、电视调谐器、独立声卡、独立显卡的情况,允许有额外的电能消耗。实施条例草案还对属于D类的部分高配置计算机进行了豁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台式机和一体式台式机的年度TEC不超过A类:94.0kWh;B类:112.0kWh;C类:134.0kWh;D类:150.0kWh。
●笔记本计算机
根据是否具独立GPU和GPU位数将笔记本计算机分为A、B、C三类,并以其年度典型耗电量(TEC)来衡量其耗能情况:
自2014年7月1日起,笔记本计算机的年度TEC不超过A类:36.0kWh;B类:48.0kWh;C类:80.5kWh。并且根据其是否有额外的内存、额外硬盘、电视调谐器、独立声卡、独立显卡的情况,允许有额外的电能消耗。实施条例草案还对属于C类的部分高配置笔记本计算机进行了豁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笔记本计算机的年度TEC不超过A类:27.0kWh;B类:36.0kWh;C类:60.5kWh。
2. 休眠模式下的功耗
自2014年7月1日起,台式计算机和一体式休眠模式下的功耗不超过5W,笔记本计算机休眠模式下的功耗不超过3W。计算机应提供休眠模式或其他不超过低功耗要求限值的模式。如果笔记本计算机的空闲模式下的功耗不大于10W,可以不要求单独的休眠模式。如果有网络唤醒功能的休眠模式,其功耗限值允许增加0.7W。在进行测试时,需同时测试带网络唤醒功能和不带网络唤醒功能时的情况,两者都应符合功耗限值要求。
3. 低功耗状态下的功耗
自2013年7月17日起,计算机低功耗状态下的功耗不得超过0.5W,计算机应提供一个低功耗模式或其他不超过低功耗限值的模式。如果计算机有一状态显示屏,其功耗限值允许增加0.5W。
4. 关机状态下的功耗
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机关机状态下的功耗不得超过1.0W,计算机应提供一个关机状态或其他不超过关机状态要求限值的模式。如果有网络唤醒功能的休眠模式,其功耗限值允许增加0.7W。在进行测试时,需同时测试其网络唤醒功能。在进行测试时,需同时测试带网络唤醒功能和不带网络唤醒功能时的情况,两者都应符合功耗限值要求。
5. 内部电源效率等其他要求
另外,实施条例草案还对各类计算机的内部电源效率、电源管理功能、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市场监管的测试和验证程序做出了要求。
与草案相比,正式实施条例的年度典型耗电量更小,也较现行的能源之星计算机规范要高;并且将硬关机状态改为了低功耗状态,但其功耗限值要求不变。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欧洲出台手机充电器电磁兼容新标准

近日,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公布了普通手机充电器电磁兼容(EMC)标准新草案EN 301 489-34,提出了射频传导和辐射抗扰度的测试水平,目的是确保单机普通外置电源(EPS)能更好地符合无线电频率抗干扰度测试的测试要求,以便减少手机和配件不兼容的风险,同时确保普通外置电源的安全和稳定性能。该草案将成为协调标准,并计划于2013年11月开始采用。 
草案与电磁兼容指令相关,并且是涵盖无线电及通讯终端(R&TTE)指令范围内所有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的一系列标准的一部分。 
文件中详细说明了可传送数据的手机的普通外置电源的具体电磁兼容性要求。标准还对测量方法和EMC发射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包括普通外置电源整体机壳、DC电源输出端口、AC电源输入端口、谐波电流以及电压波动和闪变等。 
电磁兼容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检验检疫部门专家称,“电和磁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及生产,电磁能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工业的迅速发展和进步。为了防止一些电子产品产生的电磁干扰影响或破坏其他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一些发达国家和组织都相继提出或制定了一些对电子产品产生电磁干扰有关规章或标准。” 

                                                            
(来源: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FDA建议修订镭射产品的性能标准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目前正就修订镭射产品(laser products)性能标准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3日,目的旨在(一)实现目前的标准与已在镭射产品和医疗镭射产品中使用的国际标准间的紧密协调;(二)减少受影响制造商的经济负担;(三)提高FDA镭射产品法规的有效性;(四)更好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FDA拟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篇第一章J小节修订适用于镭射产品的法规,原因是目前的镭射产品性能标准最近一次更新是在1985年,其基于的光生物学已过时,并不能反应当前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例如,镭射目前常被用于半导体和通信行业,而在上次更新时他们还尚未被发明。FDA拟议根据IEC 60825-1 (第2d版-2007),以及IEC 60601-2-22:《医疗电气设备-第2-22部分:外科、美容、治疗和诊断镭射设备基本安全和必要性能的特殊要求》(第3.0版本。2007-05)修订该标准,旨在使其与当前的科学相一致,实现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60825-1,《镭射产品安全-第一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第2d版,2007-03的紧密协调。
目前,在美国国内或国外生产销售镭射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IEC和FDA标准。协调这类标准意味着遵守两项不同标准的企业基本只需要符合一项标准,除非产品的标准不同(如伴随辐射限制)。此外,FDA指出,提案将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因为遵守规则将减少与镭射技术有关的已确认的风险。
拟议规则将会直接影响制造镭射产品的企业。一般来说,所有包含镭射或镭射系统的产品都将遵守当前的性能标准。镭射产品同时也是医疗设备,还受到FDA医疗设备法规的规管。FDA拟议从联邦公报公布之日起的两年内实施最终规则。

                                                                                                                            (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宁波电工电气门户转载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 [新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