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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企业创新载体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9-09-02 10:15:06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浙科发高〔2019〕97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企业研究院的通知》(浙科发高〔2019〕98号)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部署,现将我市2019年省级企业创新载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处于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运行满一年以上(2017年底之前批建)。

  3、累计拥有3件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近三年内至少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其获得方式仅限于职务发明方式获得,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其他方式获得。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5、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6、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7、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

  8、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省级企业研究院

  (一)主办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处于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2、已认定为市级企业研究院,并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4、符合《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号)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2019年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1、数字经济产业。突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集成电路、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等。

  2、生命健康产业。突出生物医药、高端医疗装备与器械等。

  3、新材料产业。突出集成电路关键材料、能源材料、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金属、无机、高分子基础材料等。

  4、高端装备及核心部件产业。突出新能源和智能汽车及部件、智能机器人及部件、智能制造装备与智能测控部件、绿色智能交通产业、新型激光器、增材制造、智能农业装备等。

  5、纺织、服装、皮革和化工等“10+1”传统产业。

  三、申报流程

  1、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轻申报企业负担,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官网(http://www.zjsti.gov.cn)进行,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请登录上述网站,用政务网账号选择“法人登录”,进入“办事大厅”,选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或“省级企业研究院”,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业务申报”-“企业申报”进行填报。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请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择优确定拟建设名单。同时填写《2019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1)并出具推荐公函各一份,对应的电子文档请于9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

  3、省级企业研究院申报应同时符合申报条件和领域要求,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填报信息,征求所属地发改、经信部门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同时填写《2019年省级企业研究院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2)和《主办企业承诺及政府意见表》(附件3)并出具推荐公函各一份,对应的电子文档请于9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依据区县(市)出具的推荐函名单,对企业基本信息及其相关佐证材料予以复核,研究确定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级部门。

  四、其他说明

  1、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科研资产原值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可以计算到2019年3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近三年无环境、安全、税务和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是指2016年至申报前无上述行为。其他数据一律截止到2018年年底。

  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请按时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系统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统一查询并出具申报企业的近三年环境、安全、税务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相关内容可在推荐公函内一并予以明确)。

  3、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研究院称号的企业,可按照《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要求,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潘美君

  电话:0574-89187097 E-mail:610949279@qq.com

  填报网络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陶砾 电话:0571-87054113

  附件1、2019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docx

  附件2、2019年省级企业研究院推荐申报汇总表.docx

  附件3、主办企业承诺及政府意见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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