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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3-06-09 10:43:12 阅读次数:0

 
                                         甬高企认办(2013)8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开展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批次 
  全年认定安排一个批次。
 
 
  二、申报认定条件 
  (一)企业自2010年以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12年度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2012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企业2010—2012年度(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12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201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2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七)已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 

  三、申报认定步骤 
  (一)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
    www.innocom.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页,注册用户名(已经注册的企业应延用原先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用户名注册成功后,由“企业网上申报”端口登录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方法请参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页的《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说明。 
  3、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6月5日—7月5日,逾期网络将自动关闭。 
  (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申报系统生成),包括申请书封面、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件清单等7张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2012年度企业职工总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情况说明,其中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姓名、职责岗位/部门以及相对应的学历要求附具表格说明)。具体见科技人员清册(附件3),此附件需同时发送邮箱至:
gqgl@nbsti.gov.cn。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详见附件1)鉴证的企业2010—20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1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具体披露2010—2012年度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务科目设置情况及其支出金额等内容。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证的企业2010—2012年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财务审计报告全文(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申报要求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申请)、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知识产权属于专利权的,应当附具专利证书和相对应的专利说明书扉页(专利证书内附页)复印件;专利权通过独占实施许可方式或者转让方式获得的,应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纸质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应采用单色纸张、勿喷(涂)塑,并统一印制《2013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详见附件2),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装订成册的厚度超过1厘米,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三)纸质申报材料正本内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按需提供)等佐证材料必须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 纸质申报材料于7月10日前提交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宁波国家高新区研发园扬帆路999弄3号楼2楼) 
  联系人: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赵新明 
  电话:27877183 传 真:27877183 
  宁波市科技局 潘美君 
  电话:56128318 传 真:56128318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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