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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宁波市2023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3-08-03 12:24:28 阅读次数:0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建设,根据《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2023年度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和程序
   自愿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园区、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功能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部门或市场监管所(分局)申报。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和征求意见后,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所属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特色小镇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及产业集聚区。
   基本条件: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所在地政府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以政府(或管委会)名义出台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措施。建设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创新型企业集聚程度高,园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50%以上,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2家(含)以上或者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4家(含)以上。2.组织架构健全。建设对象建立包含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平台),配备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职人员 2 名以上,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3.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场所,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企业维权等工作经费有保障。4.机制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协助维权机制健全。5.运行措施落地。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整合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建立保障专业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机制。每年组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3次,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 5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10次。6.部门协作密切。建设对象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保护长效机制顺畅,积极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与案件查处等工作。7.示范引领突出。建设对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和优秀企业聚集入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
   (二)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及功能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商会、乡镇街道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基本条件:1.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 1 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2.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3.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制定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有计划的开展行业指导、宣传培训和学习调研等工作;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4.服务机制创新。建设对象根据自身行业(或领域)、区域实际,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作用,推动构建商业秘密综合服务体系,研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实际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5.服务成效突出。宣传贯彻省级地方标准,每年培训企业数超会员总数的 50%以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超会员(或辖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建设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1家(含)或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2家(含)以上。
   (三)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
   申报对象:宁波市内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区域重点集聚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基本条件:1.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1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2.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3.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应贯彻实施省级地方标准相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年度工作方案;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全员商业秘密保护轮训不少于1次。4.运行措施有效。建设对象应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和评估,开展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商务活动管理,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综合防护体系。5.示范作用突出。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商业秘密保护,辐射周边、上下游、相关行业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行业创新发展环境;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侵权维权工作,近2年来没有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申报表一份(详见附件),申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二)对照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一套完整的本单位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相关的书面、电子版详细佐证材料(包含文字、照片等)。

   五、注意事项
   申报省级示范点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是市级示范点,申报市级示范点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是贯标企业。贯标企业是指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并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培育的企业。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海曙区    陈可梁   87074320
   江北区    周  巍   87128205
   镇海区    周华彦   86262306
   北仑区    刘忠辉   89383920
   鄞州区    洪浩平   89296348
   奉化区    胡佳榴   89294457
   余姚市    姜  炬   62739009
   慈溪市    刘鹏飞   63025146
   宁海县    赵景华   18989310969
   象山县    黄伟康   13805854321
   前湾新区   肖  涛   89384808
   高新区    韦  杰   89288989
 
   附件:申报表.docx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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