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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碳”协同发展机制 服务“双碳”目标达成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12-15 14:20:56 阅读次数:0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是能源行业践行双碳目标的最佳载体,如何合理运用市场化手段协调新能源的供给和需求将决定新型电力系统能否长期健康发展。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和国家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相继启动,形成了多类型市场机制并存的格局。由于绿色电力交易与碳交易在环境权益方面存在交叉,因而有必要探讨碳交易机制与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如何协同发展、有效衔接,从而解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现低碳转型等关键问题。
 
   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与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一)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绿色电力交易以直接可再生能源电能交易和绿色电力权证交易两种模式同步运行,两个市场各自发挥作用。
   2017年2月,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相关制度发布,标志着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正式形成。绿证的供给端主要是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经主管部门核发绿证后,发电企业将绿证卖给有绿色电力需求的消费者。截至2021年10月28日,目前我国绿色电力证书合计成交95065万个,价格在50-80元每个。
   直接可再生能源电能交易以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在电力中长期市场机制框架内设立交易品种,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有绿电需求的企业与新能源企业直接交易,充分激发绿电交易供需潜力。2021年9月7日启动的首次绿色电力交易中共有17个省份259家市场主体参与,达成交易电量79.35亿千瓦时。
   (二)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2013年以来,我国在7个省市启动碳交易试点工作,覆盖电力、钢铁、化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1年6月,碳试点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
   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我国积极部署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了2000家,就配额总发放量而言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交易市场。截至12月2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847万吨,累计成交额超20亿元。临近首个履约期,重点排放企业交易意愿上涨,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逐渐上升,交易规模稳步增长。
 
   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与碳交易市场的差异
   
   绿色电力交易与碳交易的本质都在于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但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与差异,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策目标与管理机制不同
   绿色电力交易由能源部门主管,旨在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推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碳交易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下,绿色电力由能源主管部门基于项目本身的发电技术认定,签发绿色电力证书或将其纳入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市场。碳交易机制下,绿色电力的自愿减排量适用特定的方法学,经主管部门备案和审定后,予以核证及登记签发。
   (二)权益特性与交易平台不同
   绿色电力的环境权益具有强时间属性,绿色电力发电时间段与电力消费时段以年为周期匹配,一般不跨期使用、不可储存。碳排放权特别是自愿减排量作为标准化的产品,其时间属性较弱,可以跨期储存,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绿色电力交易是一种电能交易的衍生交易品种,主要交易功能仍然由电力交易中心承接。碳排放权的交易自试点实施以来,主要依托地方产权交易所或专门组建的碳交易所来实施交易。
   (三)交割方式与奖惩机制不同
   绿色电力交易涉及物理电能的交割,通常以绿色电力证书,或以“证随电转”的捆绑式交易来实现电能和环境权益的实时转移。碳减排量的交割是在电子登记系统账户之间完成权属变更,权益认定和交易环节较为滞后。
   绿色电力交易以自愿消费为主,缺乏强约束力,存在电量偏差考核,同时也需要分摊各类电网辅助服务和需求侧响应的成本。对于碳交易机制而言,交易主体在未能足量履约即视为违约,将面临惩罚性的配额扣减或罚款,并直接影响下一年度配额指标分配,违约成本较高。
 
   推进绿色电力交易与碳交易机制协同发展的措施
 
   绿色电力交易与碳交易虽然存在上述差异,但因碳排放与电力的密切关系,两个市场间也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目前我国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与碳交易机制存在监管壁垒,未形成畅通的协调机制,导致在供给端,两个机制都能独立为可再生能源电站提供获取额外环境权益收益的渠道,因而存在重复激励的问题;在需求端,两个市场完全解耦运行,又使履约主体承担了绿电消纳和减碳的双重约束。
   绿色电力交易与碳交易分别有其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有各自的政策目标和历史使命,两者的协同发展不能简单以某一个机制直接替代或吸收合并另一个机制来实施。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实现的可持续性,解决以上重复激励与双重约束的问题,更好发挥绿色电力交易及碳交易机制的资源配置能力,顺利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予以改进:
   (一)建立“电—碳”联合监管机制
   当前,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引领下,各项工作均需统筹到这一大的战略目标下,因此可研究建立跨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以实现两个市场的监管协同。同时,应基于绿色电力消费的不同场景,对碳排放核算政策调整进行调整,具体如表1所示。
   (二)建立“电—碳”环境权益转移机制
   建立绿证、碳减排量、CCER多重环境权益的同步交易和交割机制,由电力交易中心和碳交易中心协同清算,实现流程如图1所示。
   第一步,碳减排量的买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发起碳减排量交易申请,即绿电交易指令,电力交易中心向碳交易中心同步传送购买指令。第二步,碳交易中心通过碳登记系统冻结发电企业相对应数量的碳减排量,若还未开发减排量则进行预售登记,若减排量获得实际签发则冻结相应的签发量,若结算完成前都没有实际完成减排量的开发则进行对应交易量的登记,并进行虚拟结算。第三步,电力交易完成后,电网公司向电力交易中心和碳交易中心同步反馈实际结算的绿电交易量,碳交易中心将对应碳减排量划转或登记。第四步,电力交易中心向碳交易中心划转碳减排量交易价款,碳交易中心对卖家的结算资金,电力交易中心对交付对应碳减排量的绿电或绿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绿证的同步转移,则需要在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结算时同步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反馈绿证权属变更或直接注销的指令,由绿证登记系统为买方做划转结算。
   (三)建立“电—碳”大数据登记机制
   加强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建立“电—碳”大数据的登记中心,对电力交易和碳交易的关键数据进行存证追踪。一方面将绿色电力环境权益关联对比,确保绿色电力环境权益的唯一性,不被重复申明和主张。另一方面,将绿色电力消费数据纳入碳排放报告核查体系,在配额核发和履约核查阶段,通过数据对接系统对相关数据和行为进行认定后,在配额核发和履约核查阶段给予扣减。最终实现企业购买一次环境权益即可在不同的统计口径获得相同的认定结果。
   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绿色电力交易和碳交易都是促进能源领域碳达峰、促进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市场化手段,两个市场要有效发挥环境合力的作用,就要实现两个市场环境权益方面的有效对接。本文以前瞻性视角剖析了两个市场的关系,提出了联合监管、环境权益转移、电碳大数据登记等协同机制,为进一步改革发展提供了探索的路径。
(来源:南方电网报 作者:陈小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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