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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7-05-10 09:22:43 阅读次数:0

    第一条  设立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含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品牌收购及商标价值运用)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目的在于贯彻落实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我市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在新常态下“走出去”发展,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第二条  本专项扶持资金在宁波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相关专项资金额度中列支,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以预算安排额度为上限。
    第三条  本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及要求
   (一)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注册境外商标并被核准的,包括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办理且一次性注册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
前述境外注册商标系指在财政部等五部委确定的两创示范期内递交注册申请且在两创示范期内被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鼓励企业收购国外注册商标品牌,可按每个国外商标实际支付收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前述所收购国外(含港澳台)注册商标品牌,系指在两创示范期内完成商标收购,该商标所有权属外方且在国外注册存续期至少五年,并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注册商标。
   (三)支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前述商标质押贷款系指在两创示范期内完成商标质押融资,且须是纯商标所有权质押贷款业务,不包括与其他授信捆绑的商标质押融资。
   (四)在本扶持资金年度预算限额内,如按上述政策当年度扶持资金额不足以发放的,则以当年度资金额度为限按比例递减分配;如当年度专项扶持资金不发生或发放资金余额部分,则结转下期,专款专项滚动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提请申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小微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本);
    2、独立核算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商标核准注册部门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复印件(中文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4、注册费用凭据复印件(中文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5、申报企业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申报真实、合法、有效性承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请申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小微企业收购国外注册商标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本);
    2、独立核算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外商标权利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商标核准注册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文件加盖公章,须经核实);
    4、国外注册商标价值评估报告、收购项目协议文本以及收购方收购目的、后续运营方案等商业陈述资料(中文件加盖公章,须经核实);
    5、相关费用支付凭据(中文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6、国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属地管理部门关于该商标权属及交易真实有效等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我驻该国使领馆等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公证)等;
    7、申报企业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项目申报真实、合法、有效性承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9、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请申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小微企业商标专用权运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本);
    2、独立核算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4、有关纯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贷款协议、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文本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5、相关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6、申报企业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申报真实合法及有效性承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本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按年度进行申报,凡符合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申报期内(申报截止日为下一年度5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应在十五天内筛选、初审完毕,于6月1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二)市市场监管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有关项目内容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经审核认可后,统一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市两创办、市财政等部门审定。
   (三)经审定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应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将相关专项扶持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各地。


附件:文件及相关申报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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