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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停止认定后续工作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8-03-01 15:43:36 阅读次数:0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
    为落实省工商局《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8〕12号)精神,并根据《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甬政发〔2010〕22号)已进入清理阶段的情况,现就做好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停止认定的后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理解、领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及清理《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意义,并将工作重心落到商标指导和监管保护之中。同时要引导企业积极面对创牌工作的新局面,知晓创牌工作的新抓手,做到育牌创牌不放松。
    二、加强指导,及时沟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将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停止认定的决定通知到每家原尚有效的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企业,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后续工作,避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同时,要及时向各级政府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政策激励措施提出调整意见。
    三、仔细操作,工作到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关于“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停止认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处理原省著名、市知名商标所涉的企业后续工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将有关决定通知到每家相关市场主体,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市知名商标”参照省局对“省著名商标”后续工作的处理意见执行;三是要关注相关动态,及时向市局反映情况。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市局联系人:黄迪。
 
附:《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标〔2018〕12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5号)并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
    我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创设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我省商标品牌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品牌产品品质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时代价值日益减弱。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于二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理。201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条例》。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二、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
    为做好《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报,加强宣传:
    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要立足职能,结合地方中心工作,积极创设新抓手、新载体,做到商标品牌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三是要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贯彻实施省人大第75号决议的意义,确保及时将有关精神通知到每一家省著名商标主体单位。
    三、创新抓手,着力提速商标品牌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职能,适应改革需要,努力探索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抓手。
    一是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将商标品牌建设与“一带一路”战略、八大万亿产业发展等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点位。
    二是要继续加大示范引领,持续提升对“三名”试点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的培育、申报和扶持力度,加大对辖区企业的走访摸排,强化梯队培育体系。
    三是要继续释放改革红利,牢牢把握商事制度改革和商标便利化改革这一契机,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培育注册自主商标品牌,台州、宁波、温州、金华、湖州和义乌等地要充分利用受理点的优势,加大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力度,提升商标品牌工作社会化程度。
    四、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商标专用权
    为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减少市场主体损失,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等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三)进一步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案件申报条件,要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申报,有效发挥驰名商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功能。
    省局原制订印发的《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工商标〔2008〕19号)、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工商标〔2004〕29 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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