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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6条新政帮扶中小微企业 力推工业经济发展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2-07-30 14:19:16 阅读次数:0

宁波市16日召开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下发了《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26条新政内容涉及清费减税、扩大投资、调整结构、科技创新、要素保障、营造氛围等六个方面。
如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将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延续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等。
为了加强工业有效投资,宁波市将整合现有政策和创新扶持举措,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入,其中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的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同时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鼓励扩大科技创业投资。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点是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完善的优势产业链、培育高成长企业。2012年起,设立市高成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五年内每年动态选择一批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扩大产业规模。
推进企业科技创新,重点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各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2012年,市本级财政将安排4000万元科技专项经费,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安排300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
为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宁波市还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工业用地保障、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此外,还将通过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项目制度、完善“8718”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宁波市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007亿元,同比增长1.5%。1至5月,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实现工业利税总额、利润总额376亿元、170亿元,分别同比下降25.1%和39.1%。
以下为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尽快实现工业经济止跌回升向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工业是我市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保持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长持续低位运行,仍然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是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作为践行“三思三创”精神,落实“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总基调,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尽快止跌回升向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 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 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 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 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 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年底;给予1-6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 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规范清减涉企收费。
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 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 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市县两级减负办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和退出机制,并建立健全全市小微企业 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严格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五部门《关于印 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1〕485号)精神,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 工作,严肃查处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并在《宁波日报》等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
进 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具备相关执业资 质的同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切实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 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执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 脱钩和改制,加快企事业、机关单位服务社会化。切实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 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市工商局要结合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及 其执业活动的联合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

                                                                       (文章来源于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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