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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6-10-24 10:46:47 阅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运用财政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扩大有效工业投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实施“中国制造2025”等系列文件精神和《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6〕6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培育新型制造模式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管理部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波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工作。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鼓励企业借鉴、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生产制造手段的安全可控发展。
(二)产业优化原则。大力发展战略性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优化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推进落实“中国制造2025”,聚焦完全依赖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解决的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优势企业、示范项目。
(四)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技术改造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劳动密集型产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推进建设“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以及发展我市“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重点产业而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培育、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应用推广、首台(套)研制等。
市经信委每年以文件形式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并定期修订技术改造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竞争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完成实绩、列入当年度市级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计划库中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额、上年度重点产业推进情况、上年度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培育情况、上年度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各地技改资金安排情况及对各地上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推进工作考核情况等主要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1.上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完成实绩: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口径确定;
2.列入当年度市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计划库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按照市经信委每年发布的《宁波市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计划》确定;
3.重点产业推进工作:按照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优势企业、产业服务平台、工业工程服务公司、首台(套)产品、产品推广应用等综合情况确定;
4.上年度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培育情况:按照市经信委对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的认定及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5.其他分配因素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二)竞争法分配方式。需要年度重点推进、上下联动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等专项工作,通过区域申报、竞争性评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给竞争性评审胜出的县(市)区,专项用于相关工作开展。
(三)项目法分配方式。对重点或示范性技改专项项目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直接予以支持。其中:
1.对列入市级重点或示范性技改专项计划的项目,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不超过8%、最高800万元的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2.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按项目的实际设备(软件)和研发技术投入额,予以不超过15%、最高1000万元的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3.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内容及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要求
第八条  资金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切块预算指标。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围绕本地区的推进工作制定相关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及分配金额。
(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及补助内容,由各地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将申报情况及时告知属地财政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计划。
第九条  使用要求
(一)对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加强与市经信委对接,严格按照市经信委提出的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原则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块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采取竞争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明确的资金分配方案予以执行,如要调整,需报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三)对采用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有调整的,需报属地经信部门和市经信委审核同意。
(四)各县(市)区使用市级下达专项资金对技改项目的补助,必须确认项目竣工并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资额财务核查。其他补助和奖励,以认定文件为依据,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或获得奖励的单位,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提出的目标、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或无法达到竣工条件的,降低扶持标准或取消扶持资格。
(三)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收回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四)项目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分别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他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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