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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2-10-11 14:32:17 阅读次数:0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1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精神,现就改进我市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以下简称“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度。各级政府部门和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安排不少于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和采购单位应确立优先选购小微企业产品的理念,在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原则下,从紧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财政局、各采购单位)

二、引导和鼓励使用地方优质产品。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本市政府招标采购项目之外,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三、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和使用《目录》产品的财政资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对符合面向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采购比例要求的单位和项目,要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并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制度。对支持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力度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下年度的预算安排中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财政局)


四、严格控制涉及产品选用的项目设计标准。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特点,除因科学研究、检测实验等特殊要求可适度考虑高端和前瞻性外,一般招标采购项目(指对技术和设计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不得设定排斥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技术标准。(责任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专业设计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五、合理设置投标准入资格条件。一般招标采购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外,在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时,应着重考虑投标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创新、售后服务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因素,并把质量安全保证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等作为准入的必要条件或评分的必要条款。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责任单位:招标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六、推行报价扣除优惠措施。在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材料设备招标中,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性价比法,招标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载明。在报价评审时,对参加投标的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报价扣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小微企业份额占联合体投标报价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对《目录》产品,在条件许可的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中,要积极探索试行同样的报价扣除优惠办法。(责任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七、优先邀请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国有投资项目设备、材料、服务单项招标采购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总承包招标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按规定需要另行招标的项目),且技术参数没有统一标准,或产品档次不同品质区别明显的招标采购项目,允许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小微企业和列入《目录》的产品达到项目基本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邀请其参与投标。(责任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八、推行首购、订购和定向招标采购制度。对本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服务、产品、设备等推行政府首购或订购制度;对招标采购金额在国家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允许面向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或邀请招标。(责任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九、探索建立合法合理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减轻投标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兼顾各行业监管工作实际,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经商市监察、发改、住建等部门,按照国家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探索建立合法合理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提供履约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十、畅通供需双方沟通渠道。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加大政府政策和《目录》产品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相关产品供应信息,定期召开由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供应商参加的产需信息对接洽谈会,搭建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与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专业设计单位、有关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的信息交流平台。同时,有关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应做好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供应商规范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指导工作,提高其参加投标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十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财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在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投标、履约监督、审计等过程中,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同时,要加强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查把关,强化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十二、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并将支持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经信委、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和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优质地方产品与政府招标采购协调工作办公室,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经信委、国资委、审计、监察和各行政监督部门)

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招标采购具体措施,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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