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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3-04-10 09:29:18 阅读次数:0

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1.申请对象。在甬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本市户籍人员、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2.申请条件。上述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形式和额度
1.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3.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创办创业实体,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5.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适当增加贷款额度,但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1.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和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的,可向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向所在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书;
(5)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四),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5.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6.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合伙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经营的有效证明;
(4)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自然人信用担保条件
1.提供独立信用担保的自然人是指户籍在本市,年满25周岁,在本单位工作2年(含)以上,非借款人直系亲属的下列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电信、电力、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民航、机场、烟草、市政公用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员工。
2.对不符合独立担保人条件的,可实行多人联合信用保证,每个担保人须具备市辖各区户籍,非借款人直系亲属、年收入5万元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型企业员工等条件,且所有担保人的年收入总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五)房产抵(质)押条件
借款人提供房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时,其房产所有权人应为贷款人本人,房产所在地原则上应在所辖县(市)区范围内,且房产建筑面积和房龄须符合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如使用他人房产证抵押的,须经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到场确认。已抵(质)押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证不得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抵(质)押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六)贷款的审核流程
1.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并报送至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材料的初审,并报送至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工作,其中由市级小额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应由相关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推荐情况和专家评估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材料交由贷款经办银行审核;
4.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政策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并放贷。
(七)贷款的期限和申贷次数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其中,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由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为1次。
(八)小额担保贷款续贷
1.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按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的;
(5)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
2.小额担保贷款续贷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申贷途径,并办理相关续贷手续。
(九)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和贴息
1.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自主创业人员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支付利息,不得拖欠利息。
3.小额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校生除外),可向申请贷款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表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季审核辖区范围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并在季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审后下拨贴息资金。
(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1.设立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共同筹集,市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用于担保基金超过可使用额度,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担保范围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在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的自主创业人员。县(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按规定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担保基金的5倍标准时,相应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2.市、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或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存放于指定的经办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3.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十一)小额贷款经办银行
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按规定存入经办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经办银行按1:5比例放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2经办银行负责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审核、征信系统查询和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保证承诺书》。
3.经办银行要为申请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报告。
4.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于月后5日内将市级统筹区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5.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6.经办银行应适当提高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当地财政按借款人纳税地口径,以每年回收贷款额的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
(十二)完善信用社区创建办法
1.将街道(乡镇)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建条件调整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笔数5笔(含)以上或发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
2.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区或试点高校可认定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
(1)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设定专门的就业创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管理台账齐全,并建立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档案,及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数据;
(3)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并建立借款人贷后跟踪管理制度;
(4)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笔数5笔(含)以上或发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
3.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次年起按每年贷款发放额的1%-2%下拨奖励工作经费。
4.对信用社区内当年出现恶意拖欠小额担保贷款现象的,取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界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科技含量较低,从事简单劳动的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商贸业、手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四)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
1.对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达30人(含)以上但不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的,可申请不超过100万元贷款的贴息;
2.对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贴息。
3.贴息标准及期限。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贷款额乘以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展期不贴息。
(十五)贷款贴息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级统筹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申请表(表七);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贷款发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5.贷款审批月企业在职职工名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十六)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1.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复核和资金下拨工作。
2.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三、管理监督
(十七)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各负其责,并建立相应工作例会制度,沟通商量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提出相关具体措施。
(十八)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严格按规定认定和核查申请人的贴息资格;建立贴息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台帐;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四、附则
(十九)创业实体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
(二十)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户籍、住宅、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1周内通知所在街道(乡镇)和经办银行。
(二十一)在校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存款类金融机构独立核贷,相关市场风险由企业和银行承担。
(二十三)对弄虚作假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贴息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四)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仍按原规定执行,贷款的呆坏账追索及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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