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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 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6-10-24 10:41:17 阅读次数:0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和《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办〔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统筹的差别电价资金、以及国家和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细化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补助标准、制定项目评价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企业(单位)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列入市、县(市、区)考核范围的企业应完成上一年度政府下达的节能考核目标任务;项目列入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项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项目等。
(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主要包括: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点用能设备淘汰改造项目、“低小散”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项目等。
(三)推进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开展能源监察、绿色发展示范单位(产品)奖励、区域节能量奖励等。
(四)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法以及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并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主要用于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点用能设备淘汰改造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单位(产品)奖励、区域节能量奖励等。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节能量、投资额和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县(市)区。其中:
1.项目节能量因素:该地区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节能量。
2.投资额因素:该地区年度的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的设备投资额。
3.其他因素:指该地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有关工作的推进进度和质量。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的各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为:
其中:Yi---第i项工作因素数值
Bi---第i项工作因素的奖励补助标准
Qi---某地第i项工作因素占全市的权重
Pi---某地上年度第i项工作考评系数
(二)竞争法:主要用于“低小散”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等。具体竞争性分配方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项目法:主要对重点或示范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市级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能源监察等工作,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直接予以支持。其中:
1.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年节能量,按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300元/吨标准煤,对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对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财政对节能服务公司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实施企业(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财政对节能服务公司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实施企业(单位)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年节能量大于500吨标煤的市级重点或示范性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根据项目的节能量,按照不低于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3.技术设备投资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市级重点或示范性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工业企业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示范项目。按项目的实际外购设备技术投入额,予以不超过10%的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4.市级节能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年度考核评价确定补助标准,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5.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内容及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列入项目法补助范围的项目不再参与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补助。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外,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四章资金分配及使用要求
第九条资金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切块预算指标。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围绕本地区的推进工作制定相关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及分配金额。
(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经信委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及补助内容,由各地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将申报情况及时告知属地财政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突出重点”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对于按因素法和竞争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经信委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原则,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对于按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因素法和竞争法下达的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工作,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介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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