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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典型案例(一)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4-30 11:31:46 阅读次数:0

“奥普”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两原告系使用在浴霸商品上的“奥普”商标权利人,被告现代公司于2009年受让“”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上),2013年开始现代公司通过许可风尚公司使用的方式在扣板商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厂房、杂志广告、网站上大量使用“”商标,且辅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顶专家与领导者”等文字进行宣传,通过攀附“奧普”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实现了迅速扩张,在此期间被告还对原告进行了多次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对于“奧普”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2012年前涉案”奧普”商标曾多次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在2012年至2015年间,两原告提供的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已足以证明在2012年后两原告对涉案”奧普”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进一步地巩固了市场地位,维护了行业声誉并提升了品牌价值,为国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在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期间,两原告使用在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号“奧普”、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之具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奧普”驰名商标的被控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奧普”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亦不正当利用了”奧普”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禁止使用第1737521号“”商标,同时在判赔额上通过各项事实的查明认定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30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最终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万元。本案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商标“搭便车”行为,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获利。本案经过多次行政投诉和侵权诉讼,通过一审、二审的判决,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判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案涉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社会影响力大,标的额高,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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