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有影响力”(四)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7-21 13:58:19 阅读次数:0 次
四、证明被异议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证据材料
(1)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信函、照片等
(2)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的证据材料;
(3)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的证据;
(4)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的证据;
(5)证明被异议人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证据;
(6)证明异议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系争商标与之高度近似的证据,如商标设计合同等;
(7)其他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手段的情形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型证据。
①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着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②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③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注意: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后,系争商标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判定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④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审理标准》“五、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3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
判断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着性和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营业地址临近;
(3)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属于同行业;
(4)被异议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基本相同且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14具有主观恶意的认定”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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