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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有影响力”(三)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7-16 13:45:18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六: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证明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的证据材料
   (1)该商标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
   (4)该商标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到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宣传等资料;
   (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等商誉资料;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应当予以采信。
   注意:用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为准予以判定。
   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虽曾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持续使用的,还应对该商标的影响力是否持续至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予以判定。
   《商标审理标准》“五、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3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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