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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有影响力”(二)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7-13 14:18:17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六: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注意事项
   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异议,须满足下列条件:
   可认定“已经使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异议人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使其主张的 “未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的;
   ②一般在相关公众已将该“未注册商标”与异议人产生联系的情况下,只要该行为不违背异议人主观意愿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6.22恶意抢注的适用要件”
   但是,使用在先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且直接出口的,不能构成《商标法》第32条所规定的“已经使用”。
 
   可认定“有一定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异议人举证证明其在先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足以使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存在的;
   ②异议人提交在先未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6.24‘已经使用’的判断”,“16.25‘有一定影响’的判断”
   (1)被异议商标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2)此 “未注册商标”,包括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已失效的商标。
   (3)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不构成前款所指情形。
 
   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曾就商标许可、商标转让等进行联络;
   ②经相关机关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
   ③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属于同行业;
   ④在先商标显着性较强的,被异议商标与其高度近似。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6.23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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