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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代理关系”(一)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6-18 14:10:36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四: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

 

一、适用情形

(1)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申请,并初审公告的,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

“未经授权”是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未明确作出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知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而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一般不能据此推定其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的商标”(即“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是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存在,但尚未注册或尚未申请的商标,不要求在中国已实际使用。

(2)初审公告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异议人具有非代理或非代表关系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异议人可以对此商标提出异议。

“在先使用”,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仅在其他国家、地区使用商标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在先使用”。异议人主张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当提交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使用商标的证据,在其他国家、地区的使用证据或者准备投入中国境内使用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情况的补充。

商标使用的规模、时间、知名度等因素,不影响“在先使用”的判断。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2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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