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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代理关系”(二)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6-21 14:08:10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四: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
 
二、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申请,并初审公告的,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
   
   代理人,包括:
   (1)《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
   (2)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商标审理标准》“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其他可视为代理、代表人的情形:
   (1)代理、代表关系磋商阶段。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代理人、代表人知悉权利人商标后进行注册,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人、代表人将权利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虽非代理人或代表人,但与之串通合谋的。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① 代理人是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并往往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
   ② 代理人是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其他公司,两公司之间往往存在母子公司、投资控股等关系。
   ③ 代理人是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公司,自然人往往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股东等。
   ④ 代理人是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其他自然人,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夫妻等亲属关系。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前,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可认定不属于《商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认定条件:
   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要件:
   (1)被异议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被异议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

   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15条规定,即因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册而提出异议,可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的存在:
   (1)证明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
   ①代理、经销合同;
   ②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③其他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代表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
   ①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②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
   ③其他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审理标准》“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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