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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代理关系”(三)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6-23 16:08:36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四: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

 

三、特定关系人

初审公告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异议人具有非代理或非代表关系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异议人可以对此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审理标准》“三、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


  特定关系人,包括:

(1)与权利人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明知权利人商标的人;

(2)其他关系明知权利人商标的人。

“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是指双方存在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贸易往来关系,常见的包括:

①买卖关系;

②委托加工关系;

③加盟关系(商标使用许可);

④投资关系;

⑤赞助、联合举办活动;

⑥业务考察、磋商关系;

⑦广告代理关系;

⑧其他商业往来关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其他关系”是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常见的包括:

(1)亲属关系;

(2)隶属关系(如除《商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员工);

(3)劳动关系;

(4)营业地址邻近;

(5)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注意:无论代理、代表关系成立时间在商标申请日之前或之后,也不论商标申请是否在代理、代表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若经过磋商,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则应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代表人、代理人”;若经过磋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则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其他关系”。

(6)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7)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 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

(8)能够知道他人商标且应予主动避让的关系。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2.7‘其他关系’的认定”


  认定条件:

认定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的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抢注异议人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

(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异议人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先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他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可以认定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证据材料:

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存在:

(1)合同;

(2)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的来往信函、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3)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户口登记证明等;

(4)其他证明特定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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