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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在先权利”(六)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7-07 13:31:06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五: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

 

七、在先姓名权

(1)以损害姓名权为由,须满足下列要件:

①“他人”为在世自然人。

②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他人姓名的翻译,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例如,当事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的,一般应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其姓名而采取盗用、冒用等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注意:姓名权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还包括笔名、艺名、别名、译名、雅号、绰号等。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应当认定为在先姓名权。此外,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可以视为该自然人的姓名。

 

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2)可用于证明姓名权的证据:

①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证明文件;

②本人所获荣誉以及知名度证据等。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6.12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利益”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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