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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在先权利”(七)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7-08 14:56:32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五: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

 

八、在先肖像权

(1)以损害肖像权为由,须满足下列要件:

①被异议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

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这里,他人的“肖像”是指通过摄影、绘画等艺术手段将他人的形象进行再现,包括照片、肖像画、视频等表现形式。“他人”为在世自然人。

使用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肖像权的,应当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标志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特定自然人的个性特征,从而使该标志与该自然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

《北京市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6.15肖像权的保护”

人形剪影未包含可识别的特定自然人个性特征,当事人据此主张损害其在先肖像权的,不予支持。
 

(2) 可用于证明肖像权的证据:

①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证明文件;

②本人照片等相关文件。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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