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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百科】商标异议申请介绍之“在先权利”(八)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21-07-09 15:28:18 阅读次数:0

异议理由五: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

 

九、在先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1)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概念

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着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①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

②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③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④ 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以损害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须满足下列要件:

①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②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未获准注册为商标;

③系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

④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致使在先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标审理标准》“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3.1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来源:知乎 作者:闻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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