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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八)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3-11-06 10:59:52 阅读次数:0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的,应当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放
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的财产,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B公司已是空壳,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另查明B公司由3个股东投资成立,注册资金400万元;但此400万元并未实际到位。某银行开具了虚假证明,使得该公司取得了验资报告,从而注册。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银行和B公司的股东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才使B公司得以非法成立,进而造成A公司损失。这一后果与银行和股东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B公司股东和某银行都应当对A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与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二、银行的这种赔偿责任应由诉讼程序解决,具体做法是申请人作为原告,对某银行提起诉讼,由法庭审理后确定银行的责任及赔偿数额;而不能直接由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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